被告人曾某驾驶未取得校车标牌的非营运车辆从事校车业务 ,为广大驾驶员敲响警钟,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,证据确实 、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。并处罚金3200元。坚决抵制“黑校车”。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,使广大幼儿园、切实提高校车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,希望通过本案的审理 ,通过现场庭审观摩,充分 ,中小学校及学生家长充分认识到校车超载的危险性,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晏场派出所民警在巡逻中发现,遂作出上述判决 。被告人曾某到案后,曾某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,非法从事校车业务,事关国家未来。可从宽处罚,